2008年11月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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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08年11月7日

  陈志强:本院受理原告陈祝伟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上民一初字第145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杭州格林太格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恢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8)上民二初字第61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继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阮颖、人民陪审员王明珠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杨振荣:本院受理原告施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下民二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盛世圆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40时在本院第3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王斌、徐加龙、岑宪权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郑明生、郑杏弟、郑萍、郑苗松:本院受理原告李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不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借款70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262500元(自200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5%暂算至2008年9月31日止,以后另计)、承担律师费18938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二、被告三、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4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潘国文、吴连美:本院受理原告潘国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潘国平要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借款400000元;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3460元(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7.29%计算,从2006年11月20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08年9月20日);三、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潘国文、吴连美: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要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借款110000元;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4701.5元(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7.29%计算,从2006年11月23日暂算至2008年9月23日);三、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王妃、周天杨:本院受理原告邱中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杜成荣、杭州盛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皇甫建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08)桐民二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成荣归还原告皇甫建明借款109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原告皇甫建明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由被告杜成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杭州盛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95元,减半收取739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杜成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被告杭州盛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9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桐庐县人民法院

  包世民(又名包世明):本院受理原告倪正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605000元,并支付利息209332元(计算到2008年9月26日止);2、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息20%计算的利息,另借款205000元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6.3‰计算的利息;3、判令你为借款作抵押的房地产依法处置后的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09年2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黄小兰:本院受理刘洪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建民一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洪芳与被告黄小兰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刘洪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周火红:本院受理唐玉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建民二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火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唐玉兔苗鸡款人民币129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周火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田卫兵: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诉你们借款合同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建民二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卫兵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186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265.54元(2008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本金的每日万分之四点五二六二五另行计付);被告周东海、李永祥对被告田卫兵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6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田卫兵负担,被告周东海、李永祥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朱志瑾:本院受理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城信用社诉你借款合同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建民二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寿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730.19元(2008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本金的每日万分之五点二九一二五另行计付);被告朱志瑾对被告陈寿林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8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陈寿林负担,被告朱志瑾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谭海珠:本院受理原告章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2008)建民二初字第950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出答辩、30日内提出证据材料。本案于2009年2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

  龚炳良、曾园园:本院受理原告陈月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2008)建民二初字第1510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出答辩、30日内提出证据材料。本案于2009年2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

  建德市伟业家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星桥纺织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2008)建民二初字第1511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出答辩、30日内提出证据材料。本案于2009年2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